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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獸不如!3度猥褻未成年女兒 單親爸判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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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彰化一名單親爸爸3度對未成年的親生女兒伸狼爪,強制猥褻得逞,全案審理時,被告坦承犯行,法官審酌被告利用父親權勢、嚴重違背倫理,對女兒身心造成巨大創傷,依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兩罪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另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指出,該名狼父明知女兒當時的年紀,卻為滿足個人私慾對其伸魔掌猥褻得逞。 被告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不諱,其自白也證人所述情節相符,足認事證明確。
針對被告所涉犯行,檢察官原起訴為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但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行為時被害人未滿18歲,屬少年,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變更起訴法條為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猥褻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對於檢方的起訴,被告雖坦承犯罪, 法官於判決理由中特別指出,被告身為被害少女的親生父親,本應善盡保護教養之責,卻罔顧倫常,為逞一己性慾,對親生女兒下手,不僅嚴重破壞家庭信任關係,更對正值青春期成長的女兒身心造成難以抹滅的嚴重傷害,惡性重大。
雖然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可,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但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對被害人造成的創傷,3次強制猥褻類型與動機相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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