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由律師為之,於例外經審判長許可之情形,始可委任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
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且大陸地區人民每人繼承之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
(一)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之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故勞工發現雇主以多報少時,可向勞委會提出檢舉;對於因此減少之老年給付,可向雇主請求賠償。
(二)賠償金額之計算
退休前三年(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第1項但書)之實際月平均薪資,與退休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差額,乘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9條(年資1到15年,1年1個月;15年以上,1年2個月;最高45個月)計算可請領老年給付之月數。即為勞工因雇主以多報少所受損害金額,可請求雇主賠償。
實務上尚未有定見,惟整理實務判決,必須具備下列要件,始能發生效力。
(一)企業或僱主須有保護利益存在。
(二)勞工於原企業擔任一定之職務及地位。
(三)競業禁止之對象、期間、地域應有合理之限制。
(四)應有補助勞工禁業損失之措施。
(五)勞工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
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小真透過電腦網路散布足以引誘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並致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其行為已觸犯上開刑法規定。
張北兩岸聯合法律事務所 吳秉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