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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帶少女兩度上摩鐵嘿咻 硬拗「卸指甲、吃泡麵」下場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擔任水電工作的桃園市楊姓男子,去年1月邀約還在唸國中的少女網友見面,卻兩度直衝摩鐵嘿咻,少女返家後家人察覺少女表情有異,且其包包內有未使用保險套才查出上情,憤而報警提告;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楊男一度否認犯行,辯稱「上摩鐵是讓其卸指甲、吃泡麵」等語,法官不採信其辯詞,審結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楊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還在唸國中的少女網友,雙方於去年1月24日上午9時許相約見面,楊男駕駛自用自小客車分別於同日上午9時許、下午2時許,分別前往桃園市龜山區、桃園區之汽車旅館,楊男未違反少女意願下發生親密關係各一次。少女返家後,家人察覺少女表情有異,發現少女包包內有未使用之保險套,少女之母追問後,少女才透露上情,家人憤而報警處理;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偵結依妨害性自主案件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楊男一度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道被害少女未滿16歲,且只承認與少女發生一次性行為,去汽車旅館是為了讓少女卸指甲、吃泡麵等語;但被害少女則證稱:案發當日下午有和被告去汽車旅館,曾發生1次性行為,被告與少女前往汽車旅館前,曾於同日下午1時許購買保險套1盒,可證實被告係與少女前往汽車旅館之目的,係為進行性交行為甚為明確,被告前往汽車旅館僅係為方便少女進行卸甲、吃泡麵等行為,無需駕車前往汽車旅館,可於一般便利商店用餐區、公園座椅區亦可完成,被告辯詞,應屬無稽,不可採信。

法官審酌,被告可預見被害少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年紀尚幼,身心發展未臻健全,對於性行為之智識及決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為滿足一己私欲,執意與被害人少女發生性行為,戕害被害少女之身心健全發展;考量被告否認犯行,且未與告訴人父母及被害少女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衡量被告自陳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作,法官審結,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共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本案還可上訴。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505/31606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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