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一)訴訟案件:對於契約、財產、親屬、繼承、侵權行為、國家賠償等爭議,代理當事人於法院行使權利或答辯,爭取當事人之最大利益。(二)強制執行案件:包含保全權利實現之假扣押、假處分程序;於第一審或第二審取得勝訴判決後,為免對造以上訴手段拖延,先行實現權利之假執行程序;及取得執行名義後之終局執行程序。本所均可提供最專業、完善之服務,掌握發動執行程序之時機,並迅速完成相關手續,以保障權利之實現。
二、仲裁案件(一)於仲裁程序中代理當事人爭取權益,提供程序上、實體上全方位之主張及答辯。(二)對於不利當事人之仲裁判斷,審酌是否有仲裁法所規定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加以救濟。
三、行政案件(一)訴願:對於不利之行政處分,代理當事人於行政體系內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請求救濟。(二)行政訴訟:對於不利之行政處分,於窮盡行政體系內之救濟管道仍無法救濟時,代理當事人向行政法院提起相關行政訴訟,行使、保障權利。
四、刑事案件(一)刑事告訴代理、聲請再議、交付審判:對於損害當事人權益之犯罪行為,代理當事人行使告訴權,促使檢察官發動偵查程序,並整理提供相關犯罪證據予檢察官;對於檢察官失察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聲請上級檢察署再議,進而聲請逕交付法院審判。(二)刑事警詢、調查局階段之辯護:於刑事案件最初之警詢或調查局階段,即提供最完善之法律意見及權利保障,為日後偵查及審判程序之辯護奠定基礎(三)偵查階段之辯護:於偵查階段協助當事人攻擊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並聲請調查有利之證據,提供完善之法律意見,以獲得最有利之處分。(四)法院審理各階段之辯護:於審判程序中檢驗檢察官提出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證明力、對證人行交互詰問、聲請調查有利證據、提供全方位辯護,維護當事人權利,並爭取最有利判決。
五、本所備有專業印尼、越南、菲律賓翻譯人員,對於使用該國語言之當事人,將能提供最完善之服務,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