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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隆鼻順利右腿神經卻受損 「過失傷害」2醫師沒事護理師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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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北市1位許姓女子2024年到醫美診所隆鼻,術後出現右小腿麻木異狀,就醫竟發現腓神經受損,怒告3名醫護人員有過失,台北地檢署查出麻醉醫師江男指示護理師朱女擅自為患者麻醉,起訴2人涉犯《醫師法》等罪嫌,但醫事鑑定認為許女手術部位與腓神經距離甚遠,難以建立因果關係,將江男與主治醫師陳男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均不起訴。
本案源於許女2024年8月1日到北市大安區1家醫美診所,由陳男為她做「雙側鼻道鼻中隔成形手術併雙側下鼻甲光纖雷射手術」,用許女耳軟骨做隆鼻植體,手術前,由江男與助手朱女進行麻醉,完成手術後,許女被推進恢復室退麻藥,右小腿出現無力、麻木與知覺異常狀況。
陳男接獲通知,施以藥物加上按摩都沒改善,趕緊將許女送急救,診斷發現右小腿外側腓神經竟受損,許女擔心永久無法復原,怒告3名醫護人員涉犯過失傷害等罪嫌。
江男堅稱許女麻醉前的抽血報告評估麻醉風險為最低的1級,許女做全身麻醉與手術期間,他全程在場密切注意,許女在手術床上正常擺位、沒被外力壓迫身體,直到許女被推進恢復室、確認沒問題才離開。
其他在場護理師證稱,江男指示朱女施打麻醉藥物名稱與劑量,江男並站在許女頭部後方為許女插管、監看許女生命徵象,朱女在麻醉前,核對許女基本資料並詢問有無藥物過敏、有無禁食,朱女也跟江男複誦確認麻醉藥物,並詳載許女手術中改變姿勢等動作。
朱女供稱,手術時,僅看到許女頭部側邊有抽吸管,沒有其他物品擺放許女四肢周圍,手術床均鋪設軟墊作為緩衝保護、避免患者被壓傷。
檢方函詢台灣麻醉醫學會專業意見,醫學會回覆也透露著不解,指出腓神經位於膝關節外側,術中受損傷的可能原因,包括手術器械放置不當、未用護墊保護導致壓迫肢體,或錯誤姿勢、術中血壓過低,也可能使用加壓帶導致局部缺血,或患者本身有導致下肢血液循環不佳的疾病。
麻醉醫學會函覆認為,本案許女手術部位皆為鼻腔與顏面,和右小腿腓神經相距甚遠,兩者無神經解剖學的任何關連,可直接排除手術、注射,或使用傷口牽開器造成的神經傷害,本案情形少見,可確認與隆鼻手術無因果關係。
至於麻醉醫師江男的責任,麻醉醫學會認為「若」江男親自執行病患全麻,病歷記載顯示麻醉過程平順、合乎醫療常規,則與許女腓神經損傷無直接因果關係,「但」許女主張麻醉尚有記憶時,沒見到江男在場,如果屬實,江男可能未善盡醫療上必要的注意義務。
檢方調閱許女本案病歷,有術前評估報告、許女簽字的麻醉同意書,術中記載許女血氧飽和濃度維持100%、體溫維持攝氏32度到34度,找不出許女右腿腓神經損傷與麻醉、手術的關連性,因此將江男、陳男所涉過失傷害罪嫌均不起訴。
不過檢方認為,江男指示僅有護理師執照、沒麻醉專科醫師資格的朱女,為許女執行麻醉醫療業務,起訴江男與朱女涉犯《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嫌,檢方並將許女受傷原因,歸咎朱女未注意許女麻醉狀態下的姿勢擺位、避免遭異物外力壓迫,一併起訴朱女涉犯過失傷害罪嫌。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518/316778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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