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男與國三女友發生性行為 認錯並賠償15萬元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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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16:19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19歲黃姓男子與小他4歲的國三少女交往,帶她回家中發生3次性行為被起訴。基隆地院審結,黃男犯3罪各判刑3月,應執行6月徒刑。審酌黃已與少女父親以賠償15萬元達成和解,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黃男與國三少女交往,2019年11月28日、29日在少女放學後,帶她回基隆市住處房間發生性交行為。同年12月1日周日中午,又與少女在房間發生性行為。
少女就讀的國中老師處理少女其他在校行為時,得知少女受侵犯通報市府社會處,由社工通報市警察婦幼警察隊偵詢後送辦。
檢方偵訊時,少女稱黃男3次與她發生性交行為,都違反她的意願。黃則供稱,只和少女發生2次性行為,且是兩情相悅。
檢方指兩人發生3次性交行為時間相當接近、地點相同,且當時為交往中男女朋友,難僅以被害人指述,認定黃男觸犯強制性交罪,而以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後,認定黃男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共3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6月徒刑。
法官指出,黃男在檢察官偵查期間已與被害少女的父親,達成民事賠償事宜調解,去年5月4日給付少女父親5萬元,之後按月給付5千元7次,僅剩13期共6萬5千元未清償,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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