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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採購弊案 花蓮前教育處長100萬元交保
 2021-03-03 04:23 聯合報 / 記者王思慧/花蓮報導
花蓮縣政府前教育處長李裕仁涉採購弊案,自去年6月起羈押8個多月,期間共聲請具保3次,第4度聲請後,因證人都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無羈押必要,昨天花蓮地方法院裁定李裕仁以新台幣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

 

李裕仁於去年6月被檢調約談,裁定羈押禁見,經花蓮地檢署調查,2018年李裕仁時任縣府教育處副處長期間,向體育署爭取補助經費,辦理「花蓮縣立棒球場設計案」、「花蓮縣立棒球場整建案」採購,另指示花蓮縣立體育高中辦理「花蓮鯉魚潭水上運動訓練基地興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採購。

 

檢方懷疑,李裕仁明知政府採購法規範,竟夥同縣體育會理事長汪錦德等人,洩漏底標等資料給有意投標廠商,並收受廠商賄款8萬1500元,圖利廠商30萬元,地檢於去年8月以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洩漏國家以外秘密罪嫌提起公訴,並裁定續羈押。

 

採購弊案於去年8月7日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地院裁定李裕仁續押3個月,11月7日再裁定羈押,今年1月7日起又延長羈押;李裕仁前後聲請具保3次,都被法院裁定駁回,就連春節也無法回家團聚,只能在看守所過年。

 

花蓮地方法院庭長黃鴻達表示,由於被告聲請傳喚的重要證人都已到庭,交互詰問完畢,合議庭認為,如被告提出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足以形成拘束力,可確保後續的審理順利執行,因此,昨法官當庭裁示李裕仁交付1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出境及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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