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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強制治療還入監都無用 高雄4犯變態男再騷擾女店員
 2020-11-04 08:07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曾犯2件妨害性自主、2件騷擾案件的高雄李姓男子,第4案執行時被檢察官拒絕6月徒刑能易科罰金,他為此苦求「如果再犯願意接受司法嚴厲制裁」,未獲同意仍入監;沒想到他出獄還是無法自我管控,去年10月涉摸肩、抱腰騷擾超商女店員,高雄地院加重依強制罪判10月徒刑,可上訴。

 

據了解,李姓男子(32歲)在2002年、僅14歲就犯下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2年徒刑、刑前須強制治療3年;2006年2月出獄後,隔1個月他竟到大寮區遊藝場,涉把女店員拖到廁所親吻、強行手伸進褲內摸下體,被判2年半徒刑,同樣刑前要強制治療3年,直到2010年才服刑期滿。

 

不料李姓男子2013年3月,到高雄一間租書店租漫畫,假借找漫畫名義進入櫃台跟女店員攀談,突摸她右手手腕,再從肩帶向下摸背部,女店員稱將報警他才停手。法官審理後批他又犯類似案件「欠缺警惕悔悟之心」,僅認罪但未和解,依性騷擾防治法判3月徒刑,李2014年1月繳罰金執行完畢。

 

李姓男子還是沒悔改,2014年9月7日騎車經過一間貨櫃屋檳榔攤,以購買飲料為由,趁當時顧攤的林姓少女轉身拿飲料之際,他衝入將門反鎖,步步逼近說「我可不可以去裡面」、「妹妹你很漂亮」,少女機警喊「媽媽」,李以為有人在於是趕緊逃離,少女連繫母親並報警。

 

法官依強制罪判李姓男子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定讞,但這次檢察官執行時,認為李在先前經過妨害性自主及性騷擾案件執行,不知記取教訓,仍騷擾加害異性,行為惡劣,不准易科罰金;李2次向法院提起抗告,承諾「願意每天去警局報到,只求法官再給一次機會,保證絕對不會再犯,如果再犯,願意接受司法嚴厲制裁」,法官皆駁回,他只能入監服刑。

 

只是李姓男子始終無法自我控制,去年10月26日下午1點多,他到常去的高雄大寮區某超商,趁女店員在替貨架補貨,觸摸她肩膀,當對方大聲表明不要騷擾,他竟從後方環抱腰部,還觸碰到她胸部;李辯稱沒有騷擾意思,合議庭發現他當時還問「要不要跟我在一起」,認定動作具調戲意味,已犯性騷擾、強制罪,批他都沒因前案執行而產生警惕,並自我約束,依累犯加重刑度,也從重依強制罪判10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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