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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攝2少女穿內衣褲相互摸胸部輕判 法官:因有遮臉
 2021-05-21 14:54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林姓男子邀2名未成年少女拍攝只穿著內衣、內褲並互摸的照片,被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依「引誘拍攝」、「散布」猥褻訊號2罪名判林有期徒刑1年6月、3月,均緩刑3年,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可上訴。

 

判決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引誘少年拍攝猥褻電子訊號罪」,其法定刑度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犯罪者動機不一,所造成危害的程度也不一樣,一律以重刑治罪,刑度過重,適用刑法減刑規定。

 

法官認為,林姓男子利用與2名少女的互動,滿足業餘攝影的愛好,順勢引誘、邀約2名少女拍攝猥褻照片,拍攝時,刻意略去2名少女的臉孔,且2名少女非全身赤裸,林的惡性與性削剝其他犯罪態樣有別,因而輕判。

 

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控,林姓男子2019年時透過臉書結識14歲、15歲的2名少女,去年5、6月與她們聯繫,出價1500元要求她們拍攝「大尺度」的照片。

 

去年6月12日晚間,林在個人攝影棚拍下2名少女僅穿著內衣、內褲及長襪並且刻意顯弄胸部或下體、相互撫摸的猥褻照共196張。

 

於拍完大量猥褻照片後,林隨即以手機上網,將其中1張2名少女相互撫摸胸部的猥褻照片,張貼在臉書的個人頁面,少女及少女家屬發現後提告,台北市警察局文山二分局將林移送,檢察官偵查,林被訴。

 

判決書指出,林犯後坦承犯行,與2名少女和解,他引誘少女拍攝猥褻照,戕害少女身心發展,也敗壞社會善良風氣,不過,林賠償少女損害、履行賠付,有悔意又無刑事犯罪前科,可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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