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性侵乾妹妹害輕生身亡 法院判他要賠243萬元 2020-11-02 11:58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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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11:58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張姓軍人被控性侵乾妹,而乾妹遇害後5天自殺身亡,張一審被重判12年10月徒刑,但高等法院認定乾妹自殺與性侵沒有因果關係,改判5年半徒刑;民事部分,乾妹母親提告求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乾妹輕生確實和張性侵有關,判張應賠償243萬餘元,可上訴。
張2017年8月24日已退伍,他2016年9月4日還是現役軍人,與乾妹、友人到KTV飲酒玩樂,隔日凌晨聚會結束,回到乾妹住處和與乾妹同睡,仗著體格優勢,強制性交乾妹得逞。
乾妹被性侵後告知3名閨密「有被強姦的感覺」、「我不回訊息就代表我出事惹」、「我現在處於一個自暴自棄的狀態」等語;乾妹2016年9月10日輕生身亡,留下遺言「媽媽對不起,我不知道怎麼成為一個更好的人也不知道怎麼相信別人」。
張否認犯行,辯稱沒有與乾妹發生關係,「她不是因我而死」;但乾妹案發後密集傳訊給友人「跟張XX打了一泡」、「我傻眼」、「跟張XX打了一泡我更傻眼」、「我叫他出來他還給我架著」等語,另根據乾妹閨密的證述,一審認為乾妹生前個性樂觀,從未有輕生想法,但案發後卻大量瀏覽自殺、憂鬱文章,認定乾妹是遭性侵才起意尋死,依現役軍人犯強制性交致人自殺罪重判。
高院二審認為,乾妹早在2016年7月間有憂鬱、自殺念頭,即使留下給媽媽的遺言,也難認是遭性侵後羞忿自殺的積極事證,撤銷改判5年6月徒刑。
民事部分,乾妹母親主張,女兒遇害當下曾大喊「出來」、「你是有女友的人」,但張仍不收手性侵得逞,害女兒自覺受辱而尋死,她身為母親心痛不已,求償喪葬費、扶養費和精神慰撫金共655萬餘元。
張仍抗辯自己沒有性侵乾妹,且乾妹生前曾出現負面想法,多次向友人提及輕生念頭,乾妹結束生命和他沒有關係。法官認為,張得知乾妹自殺後曾約乾妹母親見面,且承認性侵並道歉,也要求到靈堂上香,認定乾妹輕生和張性侵行為有關,判張應賠償24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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