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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男子猥褻比基尼洋女判一年二月 高院駁回上訴定讞
 2020-08-12 12:21 聯合報 / 記者尤聰光/台東即時報導

台東王姓男子去年2月在海濱公園見1名外籍女子穿比基尼做日光浴,竟伸出狼爪上前撫摸女子胸部及下體,被害女子蒐證報警處理。案經檢方起訴,一、二審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王不服上訴,最高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男去年2月27日前往台東海濱公園,看到1名外國女子獨自在沙灘做日光浴,見四下無人趁機上前左手環抱女子,右手伸入比基尼內,撫摸女子胸部及下體。被害女子當下嚇得尖叫抵抗,王才停止動作。

 

未料,王猥褻後,並未立即離開現場,反而躲在公園的步道旁草叢,還不斷的向被害女子招手,被害女子不堪其擾,便拿起手機錄影蒐證,王才以衣服遮口鼻離開現場。被害女子也向警方報案,並提供蒐證影像。

 

警方依強制猥褻罪移送,案經檢察官起訴,一、二審均判處王男1年2個月有期徒刑,王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高院審理時王辯稱當天是去看人家釣魚,也不清楚為何洋女要拍他,且當時因風沙大才遮住口鼻離開現場,沒有無猥褻該名外國女子。不過,高院法官不採信王男說法,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王必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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