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度開車撞人還落跑!惡男吸安「濃度破表12倍」撞死騎士 重判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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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新北市陳姓男子明知自己無駕照,去年7月間吸食安非他命後仍開車上路,行經桃園市龜山區自強東路時,失控追撞前方腳踏車女騎士,導致顱內出血傷重不治,陳男肇事逃逸被龜山警方循線查獲;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依毒駕致人於死罪、肇事逃逸等罪,且犯後態度不佳,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本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今年50歲的陳姓男子曾於去年3至4月間,有3次駕車過失傷害他人及肇事逃逸之前科,去年7月13日某時,在新北市五股地區施用數量不詳之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明知自己並無駕照,且知悉施用毒品後會出現幻覺、妄想及情緒不穩等症狀,影響感覺、協調及判斷力,導致駕車之操控力及反應能力均降低,仍於當天下午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
當天下午4時35分許,陳沿桃園市龜山區自強東路往大同路方向直行,未注意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自後方撞擊前方同向腳踏車,致使鐘姓騎士倒地,陳男肇事後未留在現場施以必要之救護或報警處理,隨即駕車輛逃離現場,鐘姓騎士被急救後仍同日下午6時24分許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傷重不治。
龜山警方調閱沿線監視器畫面循線查出陳男到案,經採驗陳男之尿液送驗,驗出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值為安非他命1564ng/mL,為行政院公告濃度的3倍,甲基安非他命(冰毒)6110ng/mL,更是行政院公告濃度的12倍;桃園地檢署偵訊時,被告陳男坦承犯罪事實,根據警方提供現場照片與刑事局檢驗報告從重依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無駕駛執照、吸食毒品駕車過失致死等罪嫌提起公訴,並移送國民法庭審理。
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時,國民法官認為,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均具有不良影響,仍於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輕率駕車上路,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觀念,且其駕車之時間、路段,均屬車流量相對密集之情況,其整路恍神,直接自後撞擊被害人,過失情節非輕。被告於案發後數日經採集尿液送驗,其尿液所含毒品濃度仍大幅超越行政院所公告標準,尤見其施用毒品後駕車之違反義務程度嚴重。
國民法官認為,被告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之結果,使告訴人、被害人家屬受有難以抹滅之傷痛及無可挽回之憾,所生損害嚴重,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為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案件之前案,且於去年3至4月間,即有3次駕車過失傷害他人及肇事逃逸之事件發生。且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獲其諒解等情,本案審理中有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地院發布通緝後始到案,犯後態度不佳。
國民法關參酌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科刑意見,依據國民法官法之規定,被告陳男犯服用毒品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而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年2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逃逸罪,處有期徒刑4年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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