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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戰人夫2次 小三辯「年輕不懂事」賠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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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黃翊婷/台北報導
一名人妻控訴,丈夫阿茂(化名)與女子珍珍(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在2025年10月至11月間共發生2次性行為,因而決定對珍珍提告求償100萬元。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裁定珍珍應賠償人妻40萬元較為適當。
人妻在判決書中主張,珍珍和阿茂是在2024年間認識,珍珍明知阿茂已婚,兩人仍在2025年7月至11月間發展出婚外情,不僅一同吃飯、逛街、開車接送,還在同年10月至11月間發生2次性行為,顯然已經侵害到她的配偶權,因而決定提告求償100萬元。
珍珍則辯稱,縱使認定配偶權是法律上的權利,也應當優先保障她受到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退一步而言,就算認為她應該負責,也希望能考量到當時她年輕不懂事,得知真相後就立刻與阿茂斷絕聯繫,酌情減輕賠償金額。
台北地院法官表示,關於人妻的主張,有阿茂的悔過書、雙方對話紀錄等證據為證,珍珍也未提出爭執,可見人妻的主張為真實;另外,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屬於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所保護的法益,人妻依法求償,並無違反憲法所保障的性自主決定權,所以未採信珍珍這部分的說詞。
至於人妻聲稱珍珍在酒店上班、經常前往男模店消費一事,法官指出,從現有證據看來,並無法明確證實珍珍曾在男模店消費,且單次消費動輒數萬元,是否在酒店上班也只是臆測之詞,因此不能將這些事情當作珍珍應該負擔較高賠償金額的依據。
最終,法官考量到雙方的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程度等因素,判處珍珍應賠償人妻40萬元較為適當。全案仍可上訴。
原文網址: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60916/32382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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