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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收賄逃10年 閃過2罪行刑權
 2021/11/08 05:30

 

四罪剩兩罪 三年三月變一年四月 他還嫌刑期太長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桃園市警局警員鄧合淵任職內收賄包庇應召站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十年前被判三年三個月定讞,但他未到案逃匿,直到今年九月底才被通緝到案,高等法院認定鄧有一件收賄罪、一件持有子彈罪已逾行刑權時效,裁定鄧僅須執行一年四月徒刑。

桃園縣警察局(已改制為桃園市警局)桃園分局前同安派出所警員鄧合淵被控向色情應召站索賄,包庇應召站免於遭查緝,檢警另查出鄧男私藏子彈,並放置在友人家中保管。

鄧男分別被依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三罪共四罪判刑定讞,高檢署聲請定應執行刑,高等法院二○一一年六月裁定鄧男應執行三年三個月徒刑。

不過,桃園地檢署傳喚鄧男到案發監執行,鄧卻潛逃,二○一三年一月十三日發佈通緝他,鄧直到今年九月廿三日才被通緝到案。

 

檢方還可抗告

 

高檢署認為,鄧男涉及的持有子彈罪、收賄罪的行刑權已失效,因此就鄧男另二件各判刑一年的收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鄧男則請求從輕量刑。

高等法院認為,鄧男觸犯持有子彈罪、收賄罪的行刑權均為七年,其行刑權分別於二○一八年五月三日、二○一九年十月六日失效,因此鄧於今年九月廿三日被通緝到案時,顯然其行刑權均已消滅,不得執行。

經審酌鄧的相關犯行及罪責程度,故裁定另外兩件收賄罪應執行一年四月徒刑。本案檢方還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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