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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行下坡不算酒駕?一審無罪 二審認「引擎已啟動」改判徒刑
 2021/10/17 19:40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劉姓駕駛開著小貨車被警方攔查、酒測超標,辯稱未啟動引擎,當時是跟同車的女兒聽音樂「很嗨」,一起「快樂搖搖」,車子就在無動力狀態下坡滑行。台東地院一審實勘現場,並採信辯詞,判決公共危險無罪,但花蓮高分院請警方實測同距離滑行所需時間要30秒,小貨車只花了10秒,認定有啟動引擎,改判劉男7月有期徒刑。

劉男於民國108年6月7日晚間在池上友人住處飲用啤酒3罐後,駕駛小貨車在台東萬朝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被警攔查,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酒精濃度0.45毫克,檢方以公共危險罪起訴。台東地方法院於今年7月間判決無罪,主要理由是劉男並未啟動引擎,不算駕駛行為。檢方不服提上訴,花蓮高分院二審撤銷原判,改判有罪的理由則是認定有啟動引擎,屬駕駛行為。

劉男坦承為警查獲前有飲酒之事實,但辯稱當時是將手煞車放掉,車子自己滑行,並未發動車子。他本來要發動車子,但沒有發動,女兒在聽熱門音樂,他身體就跟著搖,車子就下坡滑行前進;同車的女兒作證說,坐在爸爸的車上聽歌,父女兩個都很興奮,一起唱歌搖來搖去,車子就自己滑下去,爸爸沒有轉動鑰匙啟動引擎。

一審法官特別到現場道路履勘,確實為斜坡,在未發動引擎情況下,車輛即往前滑行;劉男車車輛也因過久未使用,電瓶已無電,因此採信劉男辯詞,未有駕駛行為。

不過,二審法官函請關山分局對小貨車再測試勘查,該車為手排車輛,在未開電門時踩煞車,煞車燈不會亮,在有開電門未發動引擎時踩煞車。根據盤查時的蒐證影帶,煞車燈是有亮的,證明有開啟電門,如果不是發動引擎就沒必要開電門。劉男為警查獲時辯稱沒有開電門是不實陳述。

劉男辯稱是準備「一路滑行」回家,但二審法官認為,他並非自萬朝一路直線滑行後即可抵達住處,尚須再左轉彎,再行駛約30公尺才能到家,無動力狀態轉彎後移動30公尺並不合常理。

警方返回現場重新勘驗錄影,比對查獲當時行車紀錄器影片。再實測的結果是,以同車未啟動引擎方式,同距離滑行需31秒,但劉男被查獲時的駕駛時間為10秒,有極明顯之差異,二審法官據以認定劉男查獲當日應是以發動車輛引擎方式行駛無疑,犯公共危險罪,且為累犯,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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