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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物定義歧異 提大法庭統一見解
 2021/09/27 05:30

 

若認定有裁判爭議 且有必要性 最高法院可提案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飛機杯、自慰套等情趣用品是否為「猥褻物」,因各法院間的判決,常出現「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南轅北轍下,不只業者無所適者,警方耗費人力查緝,業者卻獲判無罪也打擊士氣,有法界提議,可透過大法庭來統一見解;不過,不少法界認為,個案認定上有不小差異,有無必要透過大法庭解決判決歧異,仍有爭議。

 

法界︰個案認定有不小差異

 

法界普遍認為,刑法的「猥褻物」定義因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宜由個案判決認定,不過,各法院對業者販售情趣用品案的判決,常出現有罪或無罪的極端判決,加上刑法販賣或陳列猥褻物品罪是輕罪,法定刑二年以下徒刑,時常輕判拘役且得易科罰金了事,又屬於二審定讞案,因此情趣用品業者通常會息事寧人,接受判決結果。

不過,律師絲漢德、林曜辰均指出,刑法販賣或陳列猥褻品罪,雖然是二審定讞,但大法官做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違憲,修法後規定一審無罪,而二審改判有罪者,應給予一次上訴的救濟機會,因此當業者一審被判無罪,二審卻判有罪,可上訴最高法院尋求司法救濟,另外,若不服判決定讞結果,也有權提起非常上訴。

以往,最高法院對於具重大爭議的法律問題,是透過最高法院刑事庭、民事庭會議以統一見解,解決裁判歧異,自前年七月的大法庭新制實施後,則改由大法庭接手。

此時,若最高法院承審庭承辦到情趣用品業者的上訴案,若認定個案有裁判的法律爭議,且有必要性,可提案到大法庭做出法律見解的裁定,此裁定即拘束提案庭,須據此做成終局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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