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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揮礦泉水瓶邊罵人 嚇到對方判拘30天
 2021/08/19 05:30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一般民眾多認為恐嚇罪要說出威脅他人的字眼或揮舞凶器,才可能構成,不過台南市吳姓男子因消費糾紛事件,拿起手邊的礦泉水瓶做出要打人的姿勢,同時辱罵對方,台南地院法官認為,他已犯下恐嚇罪,依此判處拘役30天。律師林仲豪表示,即使拿的是一團紙球,作勢要打人,只要對方感到畏懼,都有可能涉及恐嚇罪。

吳男是超市管理人員,加入台南一家健身房成為會員,兩年前健身房黃姓服務人員告知,吳的健身房會員已逾期、線上扣款也沒成功;吳到健身房找黃男理論,2人發生爭執。

 

被害人心生恐懼 構成恐嚇

 

隔天吳又去健身房找黃,要求黃男讓他查看線上扣款失敗的資料,黃拒絕,吳對黃男開罵,包括羞辱黃男是「死娘娘腔」,還稱如果黃男有爸媽,一定會感嘆怎麼生了一個娘娘腔的孩子等語,並作勢拿起手邊礦泉水瓶要打人。

 

罵「死娘娘腔」 也犯侮辱罪

 

黃男認為吳男舉動讓他產生畏懼,控告對方涉及恐嚇等罪,台南地檢署將吳男起訴。全案進入法院審理後,台南地院法官認為,吳的行為讓黃男感到懼怕,已構成恐嚇要件。

而辱罵行為也觸犯公然侮辱罪,兩者是連續實行的犯罪行為,因此依刑法55條規定從一重處罰,因兩人已達成和解,依恐嚇罪將吳男判處拘役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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