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女去年9月8日晚上11點多在基隆的租屋處,趁隔壁套房室友的房門未上鎖,進入房間搜尋物品意圖偷竊,但因未發現房內有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罷。
黃女的室友先前因遭竊,在房內安裝監視器。她返回房內發現屋內物品好像有被人移動,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黃女進到她房間,翻閱存摺、打開錢包,報警處理。
警方偵詢後將黃女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訊時,黃女坦承有進入室友房內翻動物品,原因是想知到室友最近購買什麼物品,並沒有竊盜行為。檢方未採信黃女供詞,以犯侵入住宅加重竊盜未遂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官審理後,認定黃女已著手加重竊盜行為,但未竊得財物,屬未遂犯。審酌黃女危害非鉅、犯後否認犯行;告訴人不想私下和解,希望依法處理等情狀,判處黃女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