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會員登入   |   電子投票  |   委任清單  |  網站地圖   |         搜尋
 契約文件撰擬、審閱
 法律意見書
 公司/個人法律顧問
 訴訟代理
 公司法務人員培訓/派遣
 企業法律事務承攬
 兩岸訴訟
 法律諮詢
 法律資源連結
台北所
電 話: 886-2-2388-5808
傳 真: 886-2-2331-6773
E-Mail: over.north@msa.hinet.net
地 址: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1號3樓之7
福州代表處
電 話: 059188500385
地 址: 350001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51號(宏運帝豪國際)1608室

湖北誠智成律師事務所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
不滿前女友另結新歡 無良男恐嚇散布性愛片
 2021-01-03 11:05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張姓男子與曾姓女子在去年初分手,張不滿曾女分手後又另結新歡,因此在去年7月間,打電話恐嚇曾女,揚言易散布二人在交往時的性愛影片,曾女以電話錄音後,報警提告,張到案後否認涉案,辯稱「沒說過要散布性愛片」,但台中地院依以電話錄音,認定犯行明確,依恐嚇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4萬元。

 

判決書指出,張姓男子(33歲)在去年1月間,與曾姓女子分手,張不滿曾女在去年7月間,結交新的男友,因此打電話向曾女恐嚇,揚言「我馬上把我們的性愛影片,散布給全部人看」,曾女因而心生畏懼,不過有在電話中錄音,事後向警方提出告訴。

 

張姓男子到案後,否認涉案,辯稱打電話的理由是為了要分手,「從頭到尾沒有威脅、恐嚇她,我只想跟她分手,也不記得有說要散布性愛影片」。

 

台中地院審理後認為,張姓男子的確有在電話中對曾女表示欲散布性愛影片,有相關卷證資料為證,張已通知曾女欲對她做出加害名譽的事,並經曾女聽聞,恐嚇行為即已完成,不因是否著手實現恐嚇內容,而影響認定,全案依恐嚇罪,判拘役40天,得易科4萬元,可上訴。

  ©2025  張北兩岸聯合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1號3樓之7 電話:886-2-2388-5808 傳真:886-2-2331-6773
  福州代表處 聯絡電話:059188500385  地址:350001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51號(宏運帝豪國際)1608室


優吉兒網站設計 - Website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