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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砍人搶劫是七年以上徒刑 卻因幫傷者包紮獲減刑
 2020-12-22 16:27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台南即時報導

台南市陳姓男子向吳姓男子借款而有怨隙,去年9月6日傍晚以借錢設局,找來李姓、余姓及通緝中彭姓友人持西瓜刀,將吳腿部砍傷強押至旅館,要求吳拿出30萬元。吳交付10萬元後被載往醫院救治,台南地院認陳等3人雖造成吳受傷,仍積極提供包紮救治,最後並將吳送醫診治,顯見陳等人均非窮凶惡極之人,且與吳達成調解,酌量減輕其刑。

 

台南地院認陳姓、李姓、余姓被告等3人犯結夥攜帶凶器強盜罪,分處4年8月、4年5月及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台南地院認為,陳的目的,在於向吳索取財物,並無要以吳人身相贖之意,僅因吳身上錢財不足,才由吳聯絡夏姓友人匯款及自行持提款卡提款,最後取得不法所得共10萬元。

 

法官認陳並無藉由擄掠吳人身自由來換取相當對價之意,且最終僅取得10萬元,也與社會通念所認足供贖得人身安全自由對價,存有大幅落差,因此依法變更起訴法條為加重強盜罪名,另妨害自由、傷害、恐嚇等行為,則均為加重強盜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台南地院審酌,陳、李、余因一時失慮,致罹重典,且在本案犯罪過程中,雖造成吳受傷,仍積極提供包紮救治,未再另施以暴力,最後並將吳送醫診治,顯見陳等人均非窮凶惡極之人。合議庭考量陳等人犯罪情節等,3人犯結夥3人攜帶凶器強盜罪,宣告法定刑最低度刑即有期徒刑7年,仍嫌過重,情堪憫恕,酌量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陳3人犯後均坦承部分犯行,且均與吳達成調解,分別量處4年8月、4年5月及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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