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為,張淑晶明知部分狀況不是真的,仍執意虛構申告,變造證據強化申告內容,大量「濫訴」,惡性明顯,且在檢方不起訴時還不收斂,誣告惡意「節節高升」,一審量刑過輕,撤銷改判。
張淑晶(五十一歲)被控在網路刊登租屋訊息「刊A屋租B屋」,涉犯的誣告罪大多是要求租屋者在租約上「連帶保證人」欄位留下家長等親友姓名和聯絡電話,一旦出現租約爭議,就虛構連帶保證人在場簽約、知情而提告詐欺。
張淑晶提告多達七十八人,被害人多為經濟弱勢,或急於租房,許多人法律知識薄弱不願涉訟。高院認為張淑晶的壓迫手段耗費大量國家司法資源,被害人獲不起訴也不收斂,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明顯的惡性應加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