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7旬社區大樓管理員 廁所猥褻13歲少女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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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09:48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某社區大樓鄒姓管理員,利用13歲少女小蘋(化名)在該大樓上輔導班課結束後,在1樓警衛室等候她的父親時,帶少女至男廁所猥褻,經被害少女告訴父親,台中地院以鄒坦承犯行,已與被害少女家人成立調解,且依調解內容履行完成,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年7月,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鄒男於2018年11月7日,前往台中市區某社區大樓擔任代班保全人員。於同日晚間,未滿14歲少女小蘋,在該大樓由中華民國婦幼關懷成長協會開設的輔導班上課結束後,於1樓警衛室等候她的父親接送。
鄒男先與少女小蘋聊天後,認有機可乘,竟心生歹念,假意帶她前往大樓2樓男廁所內,強拉少女的手碰觸他下體,且伸手從衣服外撫摸小蘋胸部。被害人小蘋下樓後當場向她父男反應,經她的父親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大樓監視器畫面,循線查獲鄒男。
合議庭審酌,鄒男年近7旬,為逞一己性慾,無視少女小蘋心理人格發展,利用她下課等待家人接送機會,強制猥褻少女,侵害少女性自主決定權,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少女及家人成立調解,依調解內容履行完成,足認被告犯後積極彌補其行為所造成損害,足認有悔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宜,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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