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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虎斑犬未管束咬傷女子臀部、腳踝 飼主依過失傷害判4個月
 2020-10-16 13:20 聯合報 / 記者卜敏正/嘉義市即時報導

嘉義縣水上鄉林姓男子養的虎斑犬,日前分別咬傷張姓女子臀部、李姓女子腳踝,2人報案後經檢察官偵查後依過失傷害起訴林男,法院判處林有期徒刑4個月,若易科罰金要罰12萬元。

 

判決書指出,44歲林男在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住處飼養犬隻,卻沒有對犬隻做適當管束、也沒有陪同,今年2月某晚,李姓女子乘坐友人機車行經林住處巷口,遭林男飼養的虎斑土狗衝出咬傷腳踝,造成足部多處撕裂傷,深及肌肉層,傷口還因此感染化膿。

 

同年4月間,張姓女子步行經過林住處附近,林所飼養的其中一隻虎斑土狗,又咬傷張女臀部,李、張2人都向警方報案,經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法官認為林姓男子所飼養犬隻,未做適當管束,在外咬傷路人過失甚明,犯刑法過失傷害罪,犯後雖然坦承犯行,但未能和告訴人和解、調解,依簡易判決,分別判處3個月和2個月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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