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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百萬贓款與犯人朋分 警判刑
 2020-09-30 00:39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高雄市苓雅警分局前偵查隊小隊長陳建宏五年前偵辦一起勒索案,幫犯嫌私占近百萬元贓款,又假藉協助找律師向犯嫌妻子要錢得手四十七萬餘元。最高法院認為他身為警察卻敗壞官箴,犯後狡辯未反省,昨天依貪汙罪判刑八年六月定讞。

 

警方二○一五年接獲報案,指離職容姓男員工藉故有黑道勒索,向前老闆宣稱可調解,索取得手一千萬元「喬事」費,案件由陳建宏與同隊隊員承辦,搜索容的住家僅查獲少量贓款,陳向容稱「你把剩餘的錢交出來,對刑期較有利」、「會讓你留一百萬元,如果以後被關可以當安家費,不要讓你做白工」,容聽聞答允。

 

陳等人再度押容返家搜索,容從母親房間天花板取出裝有一千萬元贓款的帆布袋,陳指示隊員在客廳安裝點鈔機、整理桌面,另單獨在房間讓容從贓款中拿出一百萬元交給妻子,陳擔心隊員起疑,從中抽兩張千元鈔票放入贓款清點,讓容獲得九十九萬八千元。

 

容因這起案件被羈押,陳向容妻宣稱容曾委託他幫忙請律師,容妻信以為真交付四十七萬七千元,陳得手搭車離開。事後容妻想繳回贓款換取和解,請求律師向陳討回贓款,陳才把花剩的四十五萬元交給律師。

 

陳否認犯行,稱無法辨識一百萬元是贓款或容的母親所有才未扣押,容被收押心有不甘而陷害他。

 

高雄高分院根據卷證資料、證人證述等,認為陳身為警務人員卻不知謹守分際,違法侵占贓款,還向涉案人家屬詐取財物,中飽私囊,敗壞官箴,犯後飾詞狡辯,未見反省。

 

更一審依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判陳五年二月,褫奪公權三年,另犯公務員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判七年六月,褫奪公權五年,應執行八年六月徒刑,褫奪公權五年;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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