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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阿嬤留3遺囑 姑侄爭產告不完
 2022/04/18 05:30

 

法官︰老夫婦遺囑都具效力 遺產分配應由子孫妥適處理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屏東洪姓老夫婦生前立了三份遺囑分配財產,因分產內容一再改變,後面遺囑取代其先前所立的遺囑,因此引發洪翁的子孫,為爭產對簿公堂,官司不斷,屏東地院法官認為,老夫婦立的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具效力,至於遺產分配問題,應由洪姓老夫婦子孫另行妥適處理。

律師認為,預立遺囑須慎重為之,洪老夫婦生前先後立了三份遺囑,間隔甚長且內容一再變動,引發後代子孫為了遺囑的效力及繼承權問題頻頻對簿公堂纏訟多年,官司勝負未定,卻已傷了家族和氣輸掉親情,恐是兩老生前始料未及。

 

女兒持第一份遺囑繼承 被侄告

 

洪翁與陳婦先後在二○一七年三月及二○一九年一月間過世,兩老生前育有一子三女,長子早逝,三名內孫具代位繼承權,洪翁曾於一九九二年及二○○五年各預立一份遺囑分配房產,洪翁往生後,其中二名女兒持父親於一九九二年所立的遺囑,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結果引起侄兒不滿,認為阿公於二○○五年所立的遺囑,交代房產要給長子,二位姑姑應撤銷登記。

 

法官︰第二份遺囑取代第一份

 

洪家姑、侄為此興訟打起官司,屏東地院認定,洪翁於二○○五年所立的遺囑具有效力,應取代其先前於一九九二年所立的遺囑,應合侄子所請,洪翁兩女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的繼承登記遭到撤銷。

 

阿嬤遺囑再變 姑侄又對簿公堂

 

不過,陳婦在洪翁過世後不久,又請代書於二○一七年四月間立了一份遺囑,交代三名女兒可分房產,洪家的姑、侄為此再度對簿公堂,侄兒認為阿嬤於二○一七年所立的遺囑不具效力,不能取代阿公二○○五年所立的遺囑。

 

法院只對遺囑是否合民法規定裁判

 

屏東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陳婦於二○一七年所立的代筆遺囑,符合法定要件,具有效力,洪翁二○○五年所立自書遺囑也同樣有效,法院只對遺囑的製作是否合於民法規定進行裁判,無涉遺產歸屬,有關遺產分配,應由相關當事人另行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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