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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議員賄選羈押59天無罪 補償23萬院檢分擔
 2021/08/04 08:2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議員林采穎涉嫌賄選案,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遭羈押禁見59天,案經高雄高分院判決無罪定讞後,院方依刑事補償法,裁定准予每天補償4000元,總計23萬6000元。

由於當初是屏東地院裁定羈押禁見,這筆補償費用將先由該院墊付,再與聲請羈押的屏檢討論分擔比例。

據了解,林采穎有意參加2018年11月24日屏東縣縣議員選舉,於同年8至9月間,涉嫌以2000元行賄選民,約定投票當天,投票支持她,因而觸犯選罷法,被屏檢於11月21日聲請法院羈押禁見獲准,並在2019年1月18日准予交保,共羈押59天。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罪證不足,判決無罪,屏檢不服上訴,今年1月13日,高雄高分院審理終結,維持無罪判決,並因2審檢方未上訴而定讞。林采穎不滿名譽受損,聲請刑事補償。

高雄高分院調查,依據刑事補償法規定,羈押、收容、留置及徒刑、拘役、感化教育、感訓處分或強制工作執行之賠償,依其羈押、收容、留置或執行之日數,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折算1日。

合議庭法官調查,林女遭羈押時,年齡為50餘歲,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當時正從事議員競選活動,遭羈押後致家中經濟陷入困頓,再參酌羈押期間所受精神上痛苦、名譽減損所受損害、對於競選活動所生之影響等一切情狀,認每日補償以4000元為適當,總計23萬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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