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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遭拍臀、襲胸精神崩潰瘋狂哭笑 色男判刑
 2020-11-22 12:27 聯合報 /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張姓男子與14歲少女在車內躲雨,趁少女從後座往前傾要為手機充電時,拍打她的臀部及襲胸。少女內心驚慌,挨到下車見到友人情緒失控,又哭又笑還尖叫,父母得知女兒受辱提告。張辯稱,少女主動約他見面,兩人在車內無肢體接觸。基隆地院審理後,依被害少女及友人、員警證述,認定張的犯行,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4月。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少女去年7月19日凌晨0點30分與朋友聚會結束,因不想落單,想到張姓網友深晚比較有空出來,聯絡他載她去晃晃,或到類似便利商店的地方坐一下。張騎機車來載少女,後來下雨,改到長庚附近停車場張的轎車内躲雨。

 

兩人在車內時,張坐駕駛座,少女坐右後座。少女因為手機快沒電了,身體靠往駕駛座中間要接線路充電時,張伸手拍打少女臀部。張並用手機查閱少女臉書照片,放大胸部,還用右手將少的臉拉到自己的臉旁邊。女掙脫時,張乘機觸摸少女胸部。

 

少女在車內感到驚慌與不舒服,傳訊息告知另一名友人,被張性騷擾。少女要求張載她到市中心一家超商與友人會合,當日凌晨2點多,張開車載少女到超商,讓少女下車後駛離。

 

少女下車後因驚慌情緒失控,如精神異常盤哭泣,然後大笑,還有尖叫。友人打「119」求助,消防人員到場後得知原委, 通報員警到場處理。少女的父母接獲警方通知,得知女兒受辱提告,基隆地檢署偵結將張起訴。

 

張男辯稱,當晚是少女主動叫他去找她,兩人在車上時他玩手機遊戲,被害少女在後座滑手機聯絡朋友。少女要使用充電器,他並沒有搭理,兩人在車上沒有肢體接觸,否認對她性騷擾。

 

法官審理後指出,審酌被害少女指證遭張性騷擾、如何告知另一名友人並會合情節,與作證友人證述尚堪一致。當庭勘驗員警到場處理時的蒐證密錄器影像內容,對照被害少女及證人證詞,兩者可互為補強證據,均堪採信。

 

法官說,張男及辯護律師指摘被害少女及友人證述內容前後不一,不可採信無據,也與事實不符,均屬事後卸責之詞,認定張男意圖性騷擾,乘被害少女不及抗拒,觸摸她的臀部、胸部,判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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