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4 06:58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女子小蘋(化名)兩年前向鄭姓男同事借錢,深夜到鄭住處,鄭假借為她按摩,脫掉她的內褲,看到她屁股有塊疤,打了她屁股一下,還趁她講電話時摸她下體,經小蘋控告鄭涉嫌性騷擾,台中高分院以小蘋證詞前後矛盾,接獲友人電話未求救,事隔5個月後才提告,遂以罪嫌不足,判決鄭男無罪,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鄭男與小蘋是同事關係,小蘋因急需用錢,乃於2018年7月13日凌晨,依鄭要求獨自前往鄭位在中市的住處。鄭假借欲替小蘋按摩為由,趁她於按摩過程中接聽電話時,乘機出手撫摸她的下體,以此方式對她為性騷擾得逞,小蘋當場表示拒絕鄭繼續對她按摩,並於借得1萬元(實拿9000元)後旋即離去。
小蘋因不滿鄭不斷向其催討借款債務,始向警方報案,檢察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鄭男起訴。
被害人小蘋在警詢時證稱「我當時要跟鄭男借錢,鄭請我過去他住處,他說要幫我按摩,我有拒絕,他告訴我按一下不會很久,因為我剛下班很累,他叫我趴床上,他開始脫我上衣、褲子,並解開內衣扣及脫掉我內褲,我有問他為何要脫我衣服、褲子,他說這樣比較好按」。
小蘋又證稱「 之後他看我屁股上有一塊疤,就對我屁股打一下,剛好這時我有朋友打電話給我,他就趁我講電話不注意時摸我下體,大概10秒鐘,當下我有反抗,他就沒有繼續摸了」。
法官審理時,鄭坦承為小蘋按摩及借錢,但堅決否認犯行,辯稱:「當時小蘋要借錢,到我住處,我平常有幫人整骨按摩,小蘋請我幫她按摩,我只有幫她按摩腰部,但沒有觸碰到私密處,也沒有撫摸她下體,按摩過程中她的朋友還有打電話過來,她講了快5分鐘,之後她還跟我一起到便利商店領錢,我再借錢給她」。
依證人小蘋所述,有關鄭男是何時脫她衣褲並摸下體、以及證人何男來電的過程,小蘋於警詢時稱鄭先脫她上衣褲子,何男才來電,鄭趁她不注意摸她下體;然於偵查中卻稱鄭趁她講電話時脫褲子及內褲,並趁機摸她下體;另於審理時,稱鄭脫她衣服摸下體是在電話正好要結束之時。
經交互對比後,小蘋所述遭鄭脫她衣褲、摸下體,及證人何男來電的順序、過程等節,互有矛盾,顯有瑕疵。
二審合議庭審酌,認為小蘋如果確遭鄭男摸下體,身心必當受創甚深,理應急欲逃離鄭男住處,尋求他人救助或報警處理,未料小蘋這時接獲何男來電時,卻未立即告知何此事,尤有甚者,小蘋旋與他至熙來攘往的便利商店時,也未適時尋求店員協助或報警處理,反是經過數月後,方訴警處理,有違常情。因此判決鄭男無罪。不得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