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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當事人寫「狗」 表單學問警察也搞不清楚?
 2020-09-23 15:45 聯合報 / 記者劉星君/屏東即時報導

屏東縣高樹鄉王姓男子本月19日清晨6時騎機車行經路口,遇到一隻警察飼養的狗突然從路口竄出,害王姓男子摔傷,王找到狗主人,之後到派出所備案,警方製作筆錄後,在交通事故登記單當事人寫下「狗」,王姓男子超傻眼,轄區里港警分局今下午發新聞稿,直接寫狗確有不妥。但屏東縣警局交通隊長魏坤男說,直接寫狗也是可以。

 

遇到交通事故時,民眾若與動物發生交通事故,當事人這一欄該怎麼寫?里港警分局今下午發新聞稿說,當事人登記聯單上當事人姓名直接填寫為「狗」似有不妥,類似案件應填記為「物」,再括弧加註實際名稱較妥當。縣警局交通隊長魏坤男說,寫物(狗),或是直接寫狗也可以,交安組說,只要真實呈現當時情況即可。

 

高雄市警局交通大隊一名組長說,交通大隊有填表須知,對造當事人若是動物,會寫「動物(狗)」,會備考註記飼主名稱,若找不到狗主人會註記「飼主不明」,若撞到堆置物品,也會在當事人一欄寫下「堆置物」。

 

也有員警說,有找到飼主,會寫飼主姓名,再備考註記是「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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