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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炒股案獲利31億 台商判13年半
 2020-08-24 23:47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大同公司市場派、台商鄭文逸被檢方指控與上海知名地產商任國龍共謀,找股市作手鄒興華配合,炒作大同公司股價,不法獲利卅一億元,台北地院昨天依違反證交法判鄭文逸十三年六月徒刑,鄒興華判四年六月、鄭的秘書張湘羚判三年八月、金主林振興九年十月,可上訴。

 

檢方指控被告引陸資炒股,由任國龍提供上百億資金奧援,以境外證券帳戶佯裝港資進場炒股,但任國龍未到案,通緝中。法官認為,帳戶雖是任所有,但不足證明資金來自大陸。

 

北院指出,在大陸經商的鄭文逸觀察大同股價長期低迷不振,嚴重被低估,認為有利可圖,且他有意爭取大同董監事席位,介入大同公司經營,預料其他有意掌握經營權的人,有大量購入需求,趁勢炒作牟利。

 

二○一六年九月至隔年三月間,鄭文逸與任國龍合作,指示張湘羚、鄒興華等人,以連續高價、相對成交等方式炒作大同股票,不法獲利超過卅一億元;四人操縱大同公司股價,製造股票交易活絡假象,引誘不知情的投資大眾買進交易,造成大同公司股價悖離市場機制。

 

法官認為,張湘羚受雇於鄭文逸須聽從指示,非主謀地位,本身沒有獲得任何不法利益;鄒興華實際下單買賣數量少,兩人依法減刑。同案被告掮客張莒華因證據不足證明知情,判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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