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由律師為之,於例外經審判長許可之情形,始可委任非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