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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異性 調戲他人最高罰6千
 2020-10-08 00:33 聯合報 / 記者鄭媁/台北報導

有鑑於近年來同性猥褻事件日益增多,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修正案,將現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處六千元以下罰鍰的規定,「異性」兩字修改為「他人」,讓裁罰對象不僅限於調戲異性。

 

另針對假消息,國民黨立委葉毓蘭提出修法,主張「以善意發表言論,經相當查證者不罰」。但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說,現行社維法已有五條條文,給予大量免罰、減罰裁量權,沒必要修法。內政部次長邱昌嶽說,內政部正在通盤檢討,散布謠言的要件怎麼修,不排除未來一併總體檢。國民黨籍召委鄭天財裁示另訂期審查。

 

至於國民黨立委魯明哲、許淑華等人提案,毒駕或酒駕致人重傷、死亡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拘留期間應禁止接見通信,以增嚇阻之效。司法院、內政部都表達疑慮;內政委員會協商後決議不處理相關修法,並將社維法中「處三日以下拘留」文字刪除。

 

邱昌嶽答詢指出,社維法的本質與定位是事後實體處罰,而非現場處置;社維法的拘留,與刑事罰的拘役、有期徒刑性質相同,都屬剝奪人身自由。

 

邱昌嶽說,一般而言,相關案件從警察移送至法院裁罰,平均約需卅天,縱使以社維法拘留處罰酒駕,程序上也不具即時性,無法、也不能對酒駕者當場抓起來關三天。司法院也表示,條文中「禁止接見通信」,恐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信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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