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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晶涉誣告 被害人指她「一直上電視」要法官嚴懲
 2020-09-02 11:28 聯合報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女房東張淑晶因租賃糾紛頻與房客訴訟,新北地院認定她犯了18件誣告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7年;另外3件詐欺取財案、1件強制罪合併判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之刑。高等法院今審理,陳姓被害人今到庭,他指向張淑晶租屋的兒子才退租2天,他就被告,本案牽連數十人,證據很清楚,最近張淑晶又上了新聞,希望法官「加以嚴懲」。

 

張淑晶(51歲)犯的誣告罪,大多是要求租屋者在租約上「連帶保證人」欄位留下家長等親友姓名和聯絡電話,一旦出現租約爭議,她就虛構連帶保證人在場簽約、知情而提告詐欺,此部分被認定構成誣告,每次犯行判刑7、8個月。

 

新北地院認為,張淑晶明知承租房客多為經濟弱勢,卻利用房客急於租屋、多數人法律知識薄弱及不願涉訟心態,先以話術使房客在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再輕易對房客及保人提告,目的僅為獲取經濟上利益,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甚鉅,使房客無端受刑事偵查,光被她告的被害人就有78人,應受懲罰。

 

高院去年行準備程序時,曾承租房屋的陳姓女子表示,大二時租屋,發現洗澡時水會淹到腳踝,馬桶的糞便也沖不下去,還被「偷電」,同學上網貼文示警,卻遭張婦控妨害名譽,檢察官偵辦時問她們「要不要告張淑晶誣告?」。

 

陳姓男子和兒子則是在2014年8月5日遭張淑晶告侵占、偽造文書和毀損,張婦的理由是陳是「連帶保證人」,不過檢方認為她虛構事實、提不出證據,提告是意圖讓陳姓父子受刑事處分,犯誣告罪。陳今天特地到庭,他向合議庭抱怨張淑晶的新聞一再上電視,應加以嚴懲,「事情還沒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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