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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女陪酒脫內褲遇警臨檢 辯穿反要換正面法官不信
 2020-08-19 20:54 聯合報 / 記者游明煌/基隆即時報導

越南籍潘姓女子在基隆一家小店當坐檯陪酒小姐,去年8月間警察上門臨檢,當場發現她酒後熱舞,潘女站在沙發上,將身上內褲脫掉,拿在手上,並將緊身裙子往上拉露出下體,供男客觀覽。潘女辯稱, 她發現內褲穿反,便要換回正面,當時已脫掉拿在手上,正準備穿警方就進來了。法官不信她說法,依意圖營利公然猥褻罪,判她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羅女是基隆一家小吃店負責人兼任櫃台工作,僱用越南籍女子潘女為店內坐檯小姐,坐檯費為1檯2小時又30分鐘,固定300元,可獲取小費,不另支薪。客人消費方式為每1檯包廂費300元、每1人低消200 元。

 

檢警調查,為招徠更多男客前來小吃店消費,賺取場地費、酒、菜費用及坐檯費、小費,去年8月23日晚間,林姓等3男客前往消費之際,羅女安排男客至第6號包廂,指示潘女進入包廂內服務。潘女進入該包廂陪酒服務後,站在沙發上,將身上內褲脫掉,拿在手上,並將緊身裙子往上拉露出下體,供男客觀覽。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執行擴大臨檢勤務,進入包廂,當場目睹。

 

潘女向法官說,她沒有站在沙發上,把內褲脫下來拿在手上,裙子往上拉露出下體,當時是因發現內褲穿反,於是到隔壁空包廂換內褲。

 

羅女則辯稱,小姐來上班,都有簽寫切結書,要求小姐只能單純陪客人喝酒聊天、唱歌,坐檯,小姐在包廂內的其他行為與她無關。員警證稱,走到包廂門口,有一個端菜的服務生大喊「警察來了」。

 

法官審理指出,羅女、潘女意圖營利及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之犯行間,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視為共同正犯,為圖營利,潘女從事脫衣陪酒招攬客人之方式,賺取金錢,破壞善良風俗,敗壞社會風氣,誠屬不該。未上鎖之不特定人得自由出入之包廂內,裸露下體供男客觀覽,觸犯刑法第234條,分別判決羅女、潘女3月、4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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