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黃燈路口PK閃光紅 2車相撞各打50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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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8 09:15 聯合報 / 記者范榮達/苗栗即時報導
路口是最主要發生交通事故地方,路權是判斷肇事責任重要參考,苗栗地方法院最近審理一件路口閃光黃燈、閃光紅燈路口車禍,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定行進方向閃黃燈的小轎車有優先路權,卻未充分注意閃紅燈的割稻車,判決兩造各負擔一半責任。
這起事故發生於2018年7月9日上午6點29分,在苗栗縣後龍鎮新港二路、造豐路口,小轎車在造豐路由南往北,號誌是閃黃燈,割稻車方向號誌是閃紅燈,承保小轎車的保險公司代位向苗栗地方法院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割稻車主負擔7成的責任,賠償修車費27萬9374元。
法官調查,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割稻車沒有停止在交岔路口前,禮讓幹道車輛先行,致小轎車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割稻車主有過失,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而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法官勘驗行車記錄器,小轎車距離交岔路口尚有相當距離,割稻車已將近路口,若稍有注意車前狀況,即可輕易避免事故,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未注意車前狀況,小轎車車主也有過失,審酌兩造均有過失,並依其情節,認定各負擔一半肇事責任,並計算折舊,割稻車應賠19萬9553元。
路權是警方交通安全宣導重點項目,苗栗縣警局交通隊指出,交岔路口的路權優先依行車管制號誌燈號區分,若沒有則用號誌、標線、標誌等,分辨幹道車或支道車,支道車要讓幹道車先行,其中,多線道是幹道,少線道是支道,號誌「閃光黃」是幹道,「閃光紅」是支道,此外,有「停」或「讓」標誌,地上畫有倒三角形或「停」標字是支道。
若同為幹道或支道,或是未畫分幹、支道路口,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兩車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左方車讓右方車先行,兩車為對向關係,皆為轉彎車,且駛入同一車道,右轉車應讓左彎車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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