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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凶宅!高雄28年屋賣695萬 母女被判刑
 2021-02-04 12:48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簡姓母女6年前將28年的中古屋以695萬元賣出,卻沒先告知屋內曾有房客燒炭輕生,買家得知後怒告;一審認定刻意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依詐欺取財罪判母3月徒刑、女兒2月,皆可易科罰金,另宣告女兒緩刑2年,母女上訴辯買家若知凶宅仍會買,因有持續收租,但高雄高分院駁回定讞。

 

買家李姓女子也提民事求償,該屋的市值應減少3成,加上屋內有漏水、壁癌瑕疵,買賣時有備註保固半年,求償364萬多元,高雄地院經鑑定,認為房屋發生該自殺事件後實際價值687萬7834,應返還7萬2166元,漏水修繕費用99萬5346,判簡姓母女共須賠106萬7512元,現仍二審審理中。

 

判決指出,登記簡姓女子名下的27、28年中古屋,租給多名房客,2012年11月16日陳姓房客在屋內燒炭,送醫急救後仍宣告不治。

 

2015年10月間,簡女跟母親委託房仲要出售,簡女讓不知情胞姊在「標的物現況說明書」內的欄位「是否知悉本標的物曾經發生凶殺、自殺或非自然身故等因素致死或求死行為並致死等情事(如跳樓死亡)」,勾選否;簡母跟房仲洽談過程也完全沒提燒炭的事,買方李姓女子於同年12月間簽立買賣契約,以695萬購入。

 

2016年2月房屋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同年4月李姓女子從楊姓租賃管理員口中得知燒炭自殺的事,怒覺受騙,提告簡姓母女。

 

簡姓母女審理時承認犯行,一審認為,房客燒炭自殺送醫不治情事,足以影響承買意願、交易價格,考量認罪但沒和解,母親負責接洽涉案程度較重判3月、簡女判2月,另宣告簡女緩刑2年、付國庫3萬。

 

簡姓母女不服提上訴,簡女辯買家若知道是凶宅,還是會買,因為有租金收入;簡母也辯,不知道燒炭房客在醫院第5天後死亡,也要跟房仲說明,買家也因收租沒有財產損失。

 

二審合議庭發現,燒炭事件發生後,簡女還拿淨水給楊姓管理員去淨化房屋,顯示也覺房屋不潔,原估價為997 萬6550元減為687 萬7834元,而且該房原本估價997萬多元,因此減為687萬,而最後成交價695萬,可見蓄意隱瞞而有詐欺取財犯意,收租只是後續買家對房屋的運用,判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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