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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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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日總統公布刪除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其要點如下:
1.明定在大陸地區接受教育之學歷,得予採認;另規定大陸地區人民非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
有戶籍者,不得參加公務人員考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第22條)
2.刪除第二十二條之一關於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向教育部申請在大陸地區
設立學校之申請備案及相關事項之規定。
【消息來源:立法院全球法律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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