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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轟隆的機器聲中,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藝苑路126號一棟樓房被強制拆除。
《法制日報》記者在現場瞭解到,這棟住宅樓屬於違章建築,海珠區城管執法分局、區建設和園林綠化局牽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而就在此前,廣州市城管局在網站上公佈了《廣州市查處和控制違法建設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意見時間截至今年9月20日。
根據辦法要求,廣州市已獲批強拆的建築如在部分拆除的情況下會影響安全,則可整棟拆除;拆除不了的,城管部門或可沒收充公。如辦法通過,廣州市城管部門在廣州市二沙島宏城花園查控違建過程中所遭遇的「業主不給進門沒招」、「違法當事人避而不見」等種種情形,都將有具體規定來保障執法。
此前,《法制日報》記者在調查宏城花園豪華違建別墅事件過程中,有專家指出,備受民眾質疑的對拆除違章建築時政府職能部門所表現出來的「失職」,實際上也是因為有關部門遭遇了一些困境,而造成如此局面的主要原因還是法律的缺失。
廣州市城管局有關負責人向記者透露,目前,廣州市在查控違建領域依據的仍是城鄉規劃法、《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和行政處罰法,而「一直沿用的傳統拆違方式和拆違體制,正面臨脫離當前違建產生、查處、制止的內在規律危險,並存在拆違主體、拆違程序、拆違體制、法律依據、相關政策等新問題的考驗」。
「正是基於這樣的現實,早在四五年前就開始調研,時至今日辦法才真正出台,接受民眾的『檢驗』。」這名負責人說。
翻閱辦法,《法制日報》記者發現,其中不僅對政府職能部門如何處理「違建」及相關職責給予了明確規定,還對違章建築的處置等方面給出了規範,同時對「拆違」過程中的許多細節問題給出了具體法律條文來保障。
但是,這個辦法能否對在各地有「肆虐」之勢的違章建築問題起到「藥到病除」的根本性作用?為此,《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多方走訪。現狀執法部門不作為屢受質疑破題 發現違建24小時內立案
宏城花園豪華別墅的違建問題之所以受到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在於:宏城花園的違建問題由來已久,部分業主在取得物業管理公司同意後,近年來開始陸續以裝修為名對別墅進行不同程度的違法改建和擴建。特別是去年9月份以來,違法建設更加集中、更加突出,業主們開始爭相攀比、倣傚,擅自對別墅進行較大規模的違法改建、違法擴建,有修築涼亭的、有開挖魚池的、有擴建地下室的、有改變主體結構的,甚至還有個別業主將原有別墅推倒重建。
由於上述違建發生的時間長,城管部門也沒有採取相應的執法措施,因而「城管部門的執法軟弱無力」成為社會各界質疑的焦點。
為了破解職能部門拖延執法、甚至行政不作為的難題,辦法提出,查控違法建設工作堅持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守土有責的原則,各區、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全面負責轄區內查控違法建設工作。區(特定管理區委員會)、街(鎮)、社區不履行查控違法建設職責,組織查控違法建設不力的,由上級查控違法建設工作領導小組或辦公室給予黃牌提醒或者紅牌提醒。
同時,辦法規定,經紅牌提醒後未能及時組織整改,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重大影響或傷亡事故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區(特定管理區委員會)、街(鎮)黨政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具體經辦人員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為了預防城管部門在查控違建上的低效率,辦法對規劃部門、城管部門查控違建提出了具體時限要求:規劃部門、城管綜合執法機關發現在建未投入使用的城鎮違法建設應責令立即停止建設並限期改正,並在24小時內予以立案調查、採取控制措施,立案後24小時內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繼續施工的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停水、停電等措施或者報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查封建設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辦法的出台十分必要與及時。因為越來越嚴重的違法搭建,影響到公共利益和公眾利益,基於這種公共秩序管理的需要也有必要出台辦法,它一方面可以規範政府的行為,另一方面也使相對人明確了違建產生的後果。」廣州大學法學院院長鄧成明對《法制日報》記者說。現狀調查取證被拒門外「沒招」 破題 公安協助城管入違法現場
據瞭解,在基層查違建過程中,城管三番五次下發《責令限改通知書》卻無人理睬是常有的事。
《法制日報》記者在採訪宏城花園違建別墅事件時瞭解到,在宏城花園違建調查立案過程中,很多業主至今也未和執法的城管工作人員照過面。宏城花園宏業徑13號的業主甚至曾經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拒絕城管部門進入室內調查取證,使城管部門在違建立案過程中受到很大的阻撓。
「由於宏城花園是一個高檔小區,平常的執法隊員也是很少能到達小區裡,對一些違法建築沒有及時發現。而且,施工比較隱蔽,從外邊看比較難。」廣州市城管局一名負責人告訴記者,整個立案調查過程當中,業主是基本上不見你的,找業主找不到,收集資料收集不到,包括每個業主的身份信息、房產證,「得不到這些就立不了案」。
「而且,我們的取證可以用『艱辛』形容,甚至小區的保安都會出面干預驅趕取證的城管工作人員。」據這名負責人透露,一次,城管隊員和街道辦事處相關工作人員一起到宏城花園某棟別墅拍照取證,在別墅門口,調查人員遭到七八個不明身份的年輕人阻攔,「他們聲稱業主不在不讓進門,後來公安趕到也無濟於事」。最後,城管只能把告知文書貼在別墅門口。
「城管送執法文書無人理」,這樣的尷尬局面在種種違建事件中也不鮮見。針對此類問題,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查控違建過程中各部門的職能,保障聯動。
辦法第二十二條提出,公安機關應當為查控違法建設工作提供安全保障,協助相關部門進入違法建設現場,維持查控違法建設執法現場秩序。
同時,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無法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設,可以通過在違法建設物上或者規劃部門、城管綜合執法機關的網站上發佈通告的形式督促違法建設當事人等利害關係人接受處理,通告期間不得少於7日。通告屆滿,仍拒不接受處理的,可以報經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強制拆除或者沒收。
對在建的違法建設,規劃部門或城管綜合執法機關可以在違法建設上張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執法文書,當事人仍然強行搶建的視為送達。現狀監管部門難發現違章建築破題 小區物業有責任予以監管
除了對執法部門制定出諸多「條條款款」,辦法對於違建的處罰也給出了處理意見:對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和改變規劃使用性質的違建,應由規劃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對於規劃定性「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應當由城管綜合執法機關作出限期拆除的決定,並處罰款。對因部分拆除影響建(構)築物結構安全的違法建設,可整體拆除;對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且不能拆除的,應當由城管綜合執法機關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並處罰款。沒收的實物交由規劃部門確定使用性質後交財政部門統一處理,違法收入由城管綜合執法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前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市場價格評估後予以沒收。
在採訪中,有專家針對「沒收違章建築」這一規定向《法制日報》記者明確指出:「雖然辦法規定了沒收的實物交由財政部門統一處理,但還需要制定合理公開透明的監督程序。」
根據辦法,當事人如果拒不停止建設繼續施工或者拒不自行拆除的,相關行政部門可以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措施或者報區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後採取查封建設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公安、環保、建設、文廣、衛生、工商、農業、出租屋管理、供水、供電、供氣、電信、有線電視部門不得辦理相關許可和提供相關服務,已經辦理的應當予以撤銷相關許可和停止服務。
但是,對此,有市民指出,一幢違章建築從動工到竣工,要經歷一個較長的過程,城管的職責應該更多的在於制止違建行為的發生,而不是聽任違章建築建成後再採取停水、停電及強拆、沒收等非常手段去糾正。
在宏城花園違建別墅事件被媒體曝光後,社會各界就對違建別墅如何處理有爭議。在部分市民對強制拆除拍手稱快的同時,質疑的聲音也是不絕於耳,甚至有市民直言不諱:「在強拆之前,規劃和城管部門幹什麼去了?如果在業主違建時就制止,是不是可以減少損失?」
對於這樣的質疑,有關專家告訴記者,經過多年調研,有關部門發現,要想「治療」違章建築,小區內的物業管理部門也應被納入監管範圍之內。
「事實上,很多小區違建都是在物管的默許下,一天一天建起來的。」廣州市民呂先生告訴記者,「物管對違建的監管還真撇不開關聯。很多小區裡的違建,監管部門發現不了,但物管肯定最先知道。一來,鄰居投訴違建,第一選擇恐怕就是小區物管;二來,違建總要運沙子、運材料,進出小區,物管也很容易發現。對發生在自己眼皮底下的違建,知道了就不能不聞不問,畢竟違建侵犯的是整個小區業主的權利,作為小區物管,有責任對其阻攔。」
為此,辦法明確規定了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對已經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內發生的違法建設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及時制止,並向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物業服務企業不及時制止和報告違法建設行為的,由國土房管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為違法建設提供施工圖紙或者施工的,由規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
不過,不少市民認為,對物管公司的處罰太低,很難起到督促作用,物管公司可能出於某種顧慮或者利益,寧願對小區內的違建「睜隻眼閉只眼」。現狀籠統定性導致無所適從破題 規劃答覆要求一案一復
在宏城花園違建立案過程中,城管部門曾就宏城花園內個別違建定性問題詢問規劃部門意見。廣州市規劃局答覆「該小區內所有違法建設(已立案或未立案)均屬於『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性質」。這樣一句「全園違建不可改正」的籠統定性曾讓城管部門無所適從。
為此,辦法第八條規定,規劃部門對相關行政部門完成四至圖(標明建築物方位的平面圖)、現場照片、現場檢查筆錄等主要證據資料收集的案件應當按時一案一復作出定性意見,並書面明確作出定性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廣州市規劃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提出這條意見,是因為城管強拆違章建築物後一旦進入法院訴訟程序,規劃局所出具的所謂「意見」在證據鏈條上的法律效力是低的,城管部門需要「一案一復」的定性,不然敗訴的風險會非常大。
【消息來源:法制日報/記者 鄧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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