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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外送員搞曖昧 夫怒告獲賠15萬上訴喊冤減為8萬
 2022/07/05 01:01

〔記者黃良傑/高雄報導〕女外送員人妻阿珍(化名)因與林姓男友人互傳曖昧訊息,多次夜間出門幽會,曾有1次夜間共宿及舉止親密行為,被丈夫發現、蒐證,狀告高雄地院求償50萬元,2人共判賠15萬元,被告上訴喊冤,辯稱只是單純聊天、開玩笑,二審仍判決侵害配偶權,審酌阿珍還需扶養子女,雙方加、受害程度及收入,減少一半判賠金額,2人需賠人夫精神慰撫8萬元。

阿珍與丈夫在曖昧曝光後也已離婚。阿珍前夫主張,兩人2018年11月間結婚,育有一子,婚後2年多後,他發現妻子和林男的對話記錄,不僅互傳曖昧訊息,更多次相約夜深單獨出門幽會,甚至還發生親密關係,林男曾傳訊給妻子「在那裡作很奇怪,又不能清潔」、「又沒安全措施,隨時都要注意人進來」等語;妻也曾傳訊向林男表示「我想在一起的關係」,對方回覆「好啊」。

他控訴妻的行為已嚴重侵害配偶權,使夫妻婚姻出現重大破綻,達難已維持程度,令他受到精神上痛苦至鉅,提告求償50萬元,一審判15萬元,阿珍不服原判賠15萬元,提起上訴,堅稱與另一被告林男只是朋友關係,傳送訊息只是玩笑、聊天,並非打情罵俏或暗通款曲,反質疑若與林男已達交往關係,前夫不可能仍時常要和她發生親密關係,反抱怨前夫於婚姻關係存續間未照顧子女。

此外,阿珍表示,和前夫結婚時僅登記,並無依一般習俗程序舉辦婚禮,婚姻是否有效,仍需釐清,被告二人並未到庭簽辯,法官斟酌兩人互傳曖昧訊息,多次夜間單獨出門及1次夜間共宿,以舉止親密行為情節,衡量兩造各自教育程度、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以及所受精神上痛苦、精神慰撫金應以8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請求均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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