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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出獄 連兩天持刀挾持夜歸女又被判刑
 2021/08/31 08:5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犯下性侵害,出獄僅11個月的林姓男子,去年12月連續兩天,於夜間持刀挾持2名落單婦人,法院審理時,他辯稱案發前吃安眠藥、喝酒與吸強力膠,忘記案發過程,台中地院卻認為,他持刀挾持第二名婦人,被路人斥喝,他逃離又若無其事折返,假意詢問「發生何事?」,顯然案發時不受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影響,依強制罪與傷害罪判刑1年,他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男2009年因性侵害判刑12年,去年1月縮短刑期出獄,僅約11個月,他在去年12月14日深夜10時許,於中市中區見朱姓女子獨行,拿水果刀抵住朱女腰部,要求朱女不要喊叫,跟他到後方巷弄,但朱女掙扎逃離,向住戶求救,林男遂逃離現場。

翌日(15日)晚間6時許,他又在西區見曹姓婦人獨行,他掐住曹女頸部,持奶油抹刀威脅「不要喊叫」,曹女頸部等處受傷,路人見到大聲斥喝「鬆手」,他先逃離現場,又折返假意詢問發生什麼事,被識破後拔腿逃離。

台中地院一審時,林男辯稱,遇到朱女之前,他剛好撿到東西,當時他沒拿刀,但手上拿著裝有強力膠的袋子,他輕拍朱女肩膀,要求她不要叫,請她到巷弄,去辨識他撿到的東西,是否為朱女掉落的東西。

至於曹姓婦人部分,林男坦承當時拿奶油抹刀,但他因車禍與患有精神疾病,案發前吃安眠藥、喝酒與吸食強力膠,對事發經過僅有斷片記憶。

法官卻認為,兩起犯行中,林男得知已經報警,都懂得趕緊逃離,第二起犯行中,林男迅速離去後,又折返現場,假意詢問後又再逃離,再加上庭訊中應答條理分明、思路清晰,智識健全程度與常人無異,顯示他的行為不受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的影響,另外,他又是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依強制罪與傷害罪判刑1年。

林男上訴台中高分院,認為量刑太重,請求從輕量刑,二審認為,一審量刑並無違法或不當,駁回上訴,強制罪部分判確定,傷害最部分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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