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墓業者行賄公墓巡山員 每座墳行賄4萬元換取不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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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5 14:02 聯合報 / 記者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許姓造墓業者在2018年間,循陋規行賄張姓公墓巡山員,以每座墳墓4萬元行賄3次,用以換取巡山員不查報實情,全案經張男自首並繳回犯案所得12萬元。士林地院依貪汙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張免刑,依照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1年2月徒刑,緩刑3年;許則依貪汙交付賄賂罪,判處1年4月,褫奪公權1年。
判決指出, 60多歲的許男長期在汐止區轄內建造、修繕公墓,張男則是汐止區公所民政課聘僱的公墓巡山員。依殯葬管理條例指出,公墓區個人墓不得改建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既存的家族墓修繕,須由墓主提出修繕申請,且不得增加高度、不擴大面積。
2018年間,張男在巡查時得知,陳家違法將個人墓改進家族墓;毛家未經申請許可,而違規修繕墓地,未查報紀錄;陳家墓地修繕施工,未會勘確實審驗,張均視而不見,容任3 座家族墓違法施作。
全案因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汐止區有濫葬情形,權責機關調查中,張才主動向廉政署自首,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繳回許姓業者分3次在工寮行賄的12萬元,接受裁判。
許男則辯稱,與張男發生爭執後,才會遭他陷害,否認行賄。合議庭依照證人說詞認為,許從事此行業幾十內,不可能不知到相關殯葬修繕規定,不採性許的說詞,認定確有行賄之事。
合議庭認為,張男貪汙部分因自首加上繳回12萬犯罪所得,依法免刑;另怠於執行職務,僅圖一時之方便,未確時審驗丈量新墓,不實記載公文書,判刑1年2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提供20小時義務勞務。
合議庭認為,許身為造墓業者,竟不思遵守殯葬事項之國家法令,因循陋規向公墓巡山員行賄,讓違反建造、修墳得以順遂不遭查報,依照貪汙治罪條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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