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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蹟前裸露身體判拘30日 法官:不顧他人感受
 2020-09-02 10:02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陳姓男子在古蹟前以布巾蔽體,見人經過就掀布巾露下體,被訴公然猥褻罪,台北地院審理,陳辯稱是警察要他掀的,否認犯罪,法官勘驗監視器蒐證照認為,警方獲報處理前陳即露出下體,判他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可上訴。

 

今年6月2日下午4時,陳在台北市中華路古蹟「西本願寺公園」廣場前,未著衣褲而僅以一塊布巾遮蔽身體,陳見到路人經過,即將布巾掀開裸露下體,民眾報案,萬華分局警方逮捕陳,檢察官將陳依公然猥褻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陳說,他沒有刻意暴露下體,「是警察叫我掀開的」,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翻拍畫面認為,員警到達處理時,陳已將布巾對外掀開,不採信他的辯解。

 

判決指出,「西本願寺公園」廣場是行人自由出入的處所,在此公然裸露下體,有礙社會風化;陳因毒品入監,去年7月出監,隔不到1年再犯罪,對刑罰反應力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判決說,陳裸露下體造成目擊民眾心理不舒服,並且不顧他人感受,審酌他的犯罪動機、職業、家境、教育程度,判陳拘役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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