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噁男逼國中女拍露毛照改輕判 法官:不足以刺激性慾
  
楊姓男子遭控3年前以徵模特兒名義,騙13歲屏東某國中女學生
自拍穿短褲影片,更逼她將內、外褲褪至大腿處拍3張照,一、二審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重判7年半徒刑。不過高雄高分院更一審指出,少女僅露陰毛,非針對私處,且臉部應表情木然,難認定會刺激性慾,改依強制罪判1年10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未婚、目前為作業員的楊姓男子, 先前曾涉類似案件被判易科罰金、宣告緩刑,緩刑期間再犯此案。他民事部分另被判應賠少女10萬元精神慰撫金,他於更一審期間已付清。

 

楊姓男子2017年1月15日晚間7點多,用LINE帳號暱稱「千姿」、用女性大頭貼來裝女性,加入當時僅13歲的國中女生成好友,假借要以薪水3000至5000元薪資徵求短褲模特兒,並要求少女自拍傳送照片來確認身材,不料要求愈露愈多。

 

少女證稱,對方稱要拍攝穿短褲的照片,要她先傳照片給他看,於是先傳5張學校運動會同學幫她拍的照片,但對方要看她小腹,她便傳1張將衣服稍微掀起來的照片,卻又被指看不出來,她只好就把褲子、內褲往下脫至骨盆處再自拍3張,之後又往下拉5公分再拍3張。

 

少女指控,對方仍逼她要將褲子拉下到大腿處,甚至稱若封鎖帳號就會把照片外流,她只好答應拍照完也不要模特兒工作、把照片刪除,便將褲子拖到大腿處,拍3張露下半身包含恥毛部位的照片給他。

 

由於楊姓男子後來繼續要求傳全裸自拍,少女只好告訴學校此事並報案,檢警前往楊的家中搜索查扣電腦、3張照片等證物;楊應訊、審理時承認有要少女拍攝相關照片,但否認這些是猥褻照。

 

「露毛照」雖遭刪除,一、二審認為,體是性器官所在,為高度隱私部位,陰毛則是性徵的展現,所以裸露此些部位畫面客觀上當已足以使人興奮、刺激性欲,況且還是少女自行褪去褲子,依脅迫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7年半。

 

全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認為,依照楊姓男子及少女的描述,這照片僅露出含陰毛身體部位,沒刻意露出私密部位,加上有扣到的照片顯示少女上身穿衣、下半身穿褲,沒擺不雅姿勢,更因遭脅迫,自拍時表情木然,所以露毛照表情應更加僵硬,難認定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難佐證是猥褻電子訊號,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強制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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