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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偷查民眾個資還辯「不覺得違法」 遭判刑1年4月
 2019-10-31 08:23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市警局蘆竹分局陳姓警員因買賣職棒球員卡糾紛,他不滿陳姓網友留言針對,利用職務登入警政署系統假借偵辦妨害名譽案件偷查對方個資,陳並辯稱,看過其他同仁用同樣行為都沒被起訴,自認「不覺得有何違法」,法院認為他犯後態度不佳,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他1年4月徒刑,須坐牢,可上訴。

 

檢方調查,陳員之前因網路交易職棒球員卡和網友發生糾紛,讓他在網路社團被質疑,他不滿其中1名陳姓男子的留言,竟未取得對方同意,2017年9月2日深夜11點在南崁派出所執勤時,以帳號登入系統假借偵辦妨害名譽案件,偷查陳的身分個資,並讓紀錄留存在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電腦中。

 
 

 

後來陳男發現,向警政署長信箱、桃園市政府政風處、警察局陳情全案才曝光;審理時,陳員矢口否認犯行,辯稱當時要去八德分局對陳男提告,但八德說他們案件太多,要他2、3天後再去,當時覺得已經在麻煩同事了,對他們很不好意思,所以才想把自己要告的人查出來。

 

陳員還說,往年警察同仁查詢案件時,也會輸入一些不實的案由,但均未被起訴,所以當下登入警政署警政知識聯網後,進入國民身分證相片影像資料系統查詢,並不覺得有何違法,還說自己沒有登載不實文書的犯意。

 

法院指出,根據警察機關加強戶役政資訊稽核實施計畫,為落實「非因公務一律不得查詢使用」原則,使用者登入查詢個資時,應將查詢用途、目的或相關案號輸入,以確保公務使用且紀錄得保存5年。

 

而陳員身為警察竟違反該法規,明知尚未對陳男提告,不符合查詢用途,且就算已提告,自己身為告訴人也應迴避,不得對該案偵查,其利用職權為目的性以外查詢,並登載不實電磁紀錄行為,不得主張違法之平等,並拿往年警察同仁以相同手法卻沒被起訴理由脫免刑責。

 

法院審酌,陳員擔任警務人員不知奉公守法,違法查民眾個資,事後仍否認犯行,也沒和對方達成和解,犯後態度不佳,考量他查到個資後並為近一步洩漏,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陳員有期徒刑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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