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第3度酒駕遭法辦 法官判徒刑5月加罰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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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08:58聯合報 記者黃宣翰╱即時報導
羅姓男子分別於2016年、去年兩度涉嫌酒後騎機車被警方查獲法辦,仍不知悔改,今年7月間又涉嫌酒後騎機車行經台南市左鎮區台20線23公里處,被警方查獲,酒測值每公升0.5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嫌法辦、起訴,台南地院依羅違反公共危險罪,累犯,判處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5千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說,羅於201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南地院判處有徒刑2月確定,去年再犯酒後駕車,被判徒刑4月確定,去年10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羅今年7月23日8點30分起至同日9點多,在台南市北區開元路某處工地飲用酒後,搭乘友人所駕駛車輛至台南市左鎮區某處麵店,同日下午1點多,自麵店涉嫌騎乘機車上路,行經左鎮區台20線23公里處時,為警查獲,警方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
法官認為,羅3年多來,已第三次犯下公共危險犯行,且未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足徵具有特別惡性。法官審酌,有加重其刑之必要,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但念及羅犯後已坦承犯行,量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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