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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大同 林蔚山判8年定讞 須入獄服刑
 2019-05-30 00:22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李珣瑛/連線報導

大同集團前董事長林蔚山被控以大同子公司資產,金援虧損十多億的通達公司,且併購通達,導致大同十餘億元虧損,最高法院昨天駁回林的上訴,林被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刑八年、併科罰金三億元定讞。林須入獄服刑,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林蔚山昨晚發布「沉痛聲明」指出,對最高法院駁回判決非常遺憾,也完全無法接受,希望能重新調查清楚。大同公司也發聲明表示遺憾,聲明中並肯定林蔚山過去服務於大同公司四十六年,毫無私心,全力奉獻。

判決指出,林蔚山曾為大同公司、尚志資產開發公司(簡稱尚資)和尚志投資公司(簡稱尚投)董事長,為度過個人擔任通達連帶保證人可能引爆的財務危機,違背大同董事職務,讓尚資違法貸款給通達,並讓尚投違法併購通達。

其中,林與尚資主計長黃仁宏用尚資資金違法貸與通達,造成大同損失四千七百多萬元;違法併購並擔任貸款連帶保證人部分,讓大同公司蒙受十二億七千萬元以上損失。

林蔚山一審被判四年六月,二審改判八年、併科罰金三億元,另依刑法背信罪、違反公司法各判三月、五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確定。林在證交法部分,高院更一審依證交法特別背信罪判林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三億元,沒收十三億犯罪所得。林和通達上訴,昨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黃仁宏在高院更一審判決後未上訴、已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黃仁宏遭民眾檢舉編製不實財務報表向銀行借款,內部傳票及簽呈都寫著「奉林董事長(指林蔚山)指示」、「因通達公司非大同集團企業,務必在十二月底前清償所有借款,否則對大同集團影響甚大」;尚投董事會二○○六年十二月決議併購通達後,林就以大同董事長身分召開董事會議,決議將大同的資金挹注尚投,方便尚投金援通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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