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會員登入   |   電子投票  |   委任清單  |  網站地圖   |         搜尋
 契約文件撰擬、審閱
 法律意見書
 公司/個人法律顧問
 訴訟代理
 公司法務人員培訓/派遣
 企業法律事務承攬
 兩岸法律事務/投資移民
 法律諮詢
 法律資源連結
台北所
電 話: 886-2-2388-5808
傳 真: 886-2-2331-6773
E-Mail: over.north@msa.hinet.net
地 址: 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1號3樓之7
福州代表處
電 話: 059188500385
地 址: 350001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51號(宏運帝豪國際)1608室

福建元一律師事務所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
違停辯稱被人移車 法官撤罰單
 2019-02-10 23:35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邱姓男子南下工作五天,被拍照檢舉機車停在身心障礙停車格挨罰,他主張停在合法停車格,可能被人移動,但提不出證明,被駁回申訴。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證有查證義務,本案僅依檢舉照片開罰,無其他佐證,不能排除機車遭人移置可能,判決撤銷罰單

判決指出,邱姓男子前年四月九日將機車停放在合法停車格後,搭客運至南投中興新村工作,事後被檢舉在同月十日與十二日,機車違規停放在身障專用停車格;新北市警三重分局檢視照片認定違規屬實,開罰一千二百元。邱申訴,警方、新北市交裁處維持開罰。

邱提告,表示他南下工作,機車都停五天,一定會在合法停車格,不可能違規停車;懷疑機車遭人移動,希望法院撤銷罰單。

交裁處出庭主張,檢舉照片可認定邱違規屬實,邱如認為遭人移車,應負舉證責任,提出相關資料證明。

法官認為,交裁處與警方有舉證及查證義務,且需達到法院相信屬實,無可疑程度,不是形式上憑民眾提出的照片就逕行認定有違法事實;交裁處主張機車被人移動無事證,警方稱沒有調查機車有沒有被移動、沒有查證義務,相關見解並不適當。

本案應由行政機關負客觀舉證責任,經檢視邱姓男子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及繳款聯單等,確實每周南下工作,星期五下班後北上騎車,從未違規停車遭罰;依照一般社會經驗,邱南下多日,豈會違規停車導致挨罰。

法官認定,本案僅依檢舉照片開罰,無其他佐證,不能排除機車遭人移置可能;行政機關無法確實證明違法事實存在,應承擔敗訴風險,判決撤銷罰單。

  ©2024  張北兩岸聯合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100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1號3樓之7 電話:886-2-2388-5808 傳真:886-2-2331-6773
  福州代表處 聯絡電話:059188500385  地址:350001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五四路151號(宏運帝豪國際)1608室


優吉兒網站設計 - Website Inf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