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10年半→1年4月 鴻海老臣回扣案 判決落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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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23:52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台北報導
鴻海前資深副總經理廖萬城遭控向十家供應商索取超過一點六二億元回扣,一審依背信等罪判十年六月徒刑;但高等法院認定他只收受二三九萬元,其餘因罪證不足,難認廖背信,改判一年四月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依背信罪判廖的部屬鄧志賢、陳志釧各三年、一年徒刑,白手套郝緒光判刑六月。高等法院改判鄧志賢八月徒刑,陳志釧和郝緒光無罪。
高院指出,鴻海集團二○一一年九月為因應Apple公司委託代工iPhone4s手機,由總裁郭台銘親自核決採購Panasonic牌貼片機,但廖萬城、前鴻海SMT總幹事兼經理鄧志賢為牟取回扣,擅自違背決策變更採購品牌,購入卅六台他牌貼片機,害公司多支出七千餘萬元。
貼片機代理商信立能公司事後支付近十六萬美元傭金給郝緒光,再由郝將半數傭金匯入廖的帳戶,並將貼片機售價千分之一,匯入鄧的帳戶。
檢方起訴指出,廖、鄧掌控每年超過三百億元採購、議價與簽核權,二○○九年起透過郝緒光當白手套,向十家供應商索賄,並找對於貼片機、迴焊爐儀器有驗收及驗證權的人員護航。
若廠商照實際交易金額或採購數量按比例給付佣金,即可獲得供應商資格、避免驗收遭刁難、議價時不被砍價等「福利」。
但高院認為,廖、鄧收受其餘供應商傭金回扣部分,因查無證據認定廠商提供的設備,有何品質不良或與需求不符之處,也看不出鴻海公司買價較一般行情高,難以認定廖、鄧採購設備,導致公司有利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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