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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爽小孩嬉鬧 捷運上大罵五字經2次 法院罰3千元
 2018-09-30 15:46聯合報 記者蕭雅娟╱即時報導

台北一名余姓醉漢,去年8月晚間搭乘台北捷運,因小孩在車廂內嬉鬧玩耍,當場接續辱罵2次五字經,遭依公然侮辱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余男缺乏尊重他人名譽的法治觀念,且否認犯行,處罰金3千元。

判決指出,余男有酒精依賴,余男和前妻搭乘捷運,因車廂上小朋友嬉鬧,怒罵五字經,遭依法送辦,當晚11點多酒測值高達1.3mg/l。余男辯稱,告訴人用「不友善的眼神」回答那些不是他的小孩,只是發生口角,並沒有說髒話。

告訴人在法庭上證稱,去年8月25日晚上8點多,帶著2個女兒搭捷運,在士林至劍潭站間,車廂有許多小朋友嬉鬧,當時有跟被告說「不是我的小孩」,但自己還是跟小朋友說「小聲一點,因為有人生氣了」,余男就站起來罵五字經2次。

車廂上的證人稱,當下有跟余男說「小孩在不要罵髒話」,余就嗆聲「好膽再說一次」,接著拿起手機錄影。證人按下緊急鈴,余男的前妻見狀,也用手機拍攝,雙方為搶手機發生爭執,前妻怒告對方犯強制、傷害罪,經查已不起訴處分。

判決書指出,證人與告訴人只是同車廂乘客,無利害關係,不用冒偽證罪風險,且告訴人有陳述被告還辱罵「大摳耶」,但證人證稱沒有聽見此部分。

法院審理時,余男說當天意識清楚,知道發生爭執的經過、內容。法官認為,余行為時,並無精神疾病,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非理性溝通,在北捷車廂大聲辱罵告訴人,缺人尊重他人名譽,處罰金3千元,可易服勞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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