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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自領亡夫一萬多存款 再婚婦被他前婚子女告
 2018-09-16 10:29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即時報導

高姓婦人在丈夫病逝後,到銀行自動櫃員機領走丈夫所有存款一萬多元,丈夫前婚所生的子女獲知後控告高婦,台中高分院依詐欺罪的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判她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罰5萬9千元,她的犯罪所得1萬7510元沒收,不得再上訴。

判決指出,高婦是謝男再婚妻子,明知謝已於民國105年5月2日死亡,謝的權利能力已經消滅,不得為任何法律行為之主體,無從再授權其使用所有銀行帳戶之提款卡,或委由其處理銀行帳戶,且謝所有財產均屬遺產,須由全體繼承人即其前妻的子女填具申請書,或同意委任代理人,並檢具相關證件,依據繼承程序,才能提領款項,高婦拿著已故丈夫提款卡,在他死後二度到自動櫃員機,共領1萬7510元。

二審合議庭指出,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遺產之法律行為,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謝男死後他的存款屬全體繼承人共有之遺產,不得任由高婦自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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